1、"1992老农保"参保人员的过渡衔接。
《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过渡新型农保,在原养老待遇基础上增发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高于12000元(含12000元)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发20元;个人账户余额低于12000元的,老农保参保人可自愿选择补缴,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补足至12000元后,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发20元。
《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1992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按"1992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满60周岁时,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老农保待遇,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2008新农保"参保人员的过渡衔接。
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月60元执行。
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为其直接过渡,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个人账户金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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