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保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600元、700元、800元3个缴费档次分别补贴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低保家庭成员由市民政局确定,重度残疾人员由市残联确定。
第三条个人账户管理
1、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为每一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员可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2、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参保补贴资金及利息;集体资助资金及利息;其他资助收入及利息。
3、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结算一次利息。
4、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和退保。参加新型农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可以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退还给个人。参保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参保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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