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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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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二)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养老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二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故意骗取养老待遇的,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的年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记录的年龄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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