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
第四十九条原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第五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文章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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