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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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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汕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二)未满60周岁的,按其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一次性或者逐年给予资助。采取逐年资助的,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剩余的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最低档次一次性给予资助。

  退伍军人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期间,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各负担15元。

  第三章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和征缴

  第十五条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应当以家庭(户口簿)为单位,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由村(居)委会汇总后统一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五)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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