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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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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是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主要是对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的详细解释。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院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期限经办机构改革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九条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

  第十条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第十一条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按负增长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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