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六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为期为3年。
第七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院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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