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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老金待遇计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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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在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企业退休人员:

  (1)继承其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2)丧葬费1600元;(考虑可调整)

  (3)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考虑可调整)

  2、企业离休人员:

  (1)丧葬费1600元;{考虑可调整}

  (2)一次性抚恤费按1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考虑可调整)

  (六)行业养老保险计发政策

  1、个人帐户建立以后参加工作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个人帐户建立以前参加工作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节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1998年至2002年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今后随着缴费工资的变化,再作相应的调整。1999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退休前五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9年前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按0.6计算,高于3,按3计算)。

  1999年7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行业养老保险计发特殊政策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行业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地方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法,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在过渡期内,当年待遇差最多核减80元;2004年退休的,不再计发该项补贴。

  按地方计发办法高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10%;2000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30%;2001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50%;2002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70%;2003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90%;在过渡期内,高出部分不能超过80元;2004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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