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 妊娠 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② 妊娠不满 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 妊娠 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④ 妊娠 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 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 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①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 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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