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辖区内,不但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老人、学生、儿童在内的非从业的城镇居民,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
“非职工”可参保
据介绍,在福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分。“成年人”指: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指: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2.本市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居民不需健康体检,均可自愿参保,住院不分病种都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部分门诊大病病种也可享受补偿待遇。非从业人员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保费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全额补助。
参保需提交这些材料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并填写《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1张。
市民可这样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投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保中心缴纳。从参保的第二年起,由参保城镇居民在缴费期限内(每年度10月8日~11月30日)自行到福州市农业银行所有网点(也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机缴费等方式)按参保登记证件号(身份证号)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后要求重新参保的,只能在下一个年度缴费期缴费后重新参保。
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重新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的,已缴纳的医保费用以12月31日为时点,12月31日之前提出退费的,退回已缴纳的下一医保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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