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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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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汉阴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和城镇居民。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退保

  1、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关系从本县迁出时,迁入地同意接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户口迁出本县,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也可以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2、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可以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退保,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参保缴费起始月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2、参保缴费起始月年满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3、参保缴费起始月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参保缴费起始月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参保缴费起始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起始月未满60周岁的,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发放办法

  1、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到失去享受条件的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年龄在60-69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年龄在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龄在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90元(对以后达到下一年龄段领取标准的,从达到年龄的次月起进行调整)。对持证的重度残疾人在同类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提高5元,中、轻度持证残疾人每月再提高3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以上两项之和为本人应享受的养老待遇。

  2、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并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全部给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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