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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调研发现急需完善乡镇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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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对2006年度受理的一批乡镇企业农民工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不少乡镇企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极大影响了他们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以及基层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急需采取措施完善乡镇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房山法院调研发现急需完善乡镇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对2006年度受理的一批乡镇企业农民工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不少乡镇企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极大影响了他们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以及基层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急需采取措施完善乡镇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该院经调查发现,从所在辖区目前的参保单位及人员来看,非公企业参保占有很大比例,但其中的乡镇企业参保比例较低。而建筑行业、煤炭行业等辖区几项主导产业基本都属于乡镇企业,其雇佣的多为农民工。而以营利为先导的不少乡镇企业并不会自觉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上养老保险,当这些农民工在失业或退休后,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而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而以"临时工"身份存在的农民工,更难以得到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国家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致使农民工在权益被侵害时却没有有效救济的合法途径。此外,乡镇企业中农民工往往流动性很强,有活就干,没活就回家种地,这也为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增加了保险的管理成本。

  房山法院调研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有三个:一是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养老保险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大多将养老保险的基本覆盖面集中在城镇劳动者的范围内,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未涉及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这样,劳动保障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前提下,在维护城镇企业农民工养老保险等权益时是有法可依的,但对于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则难以有效施以援手。

  二是部分乡镇企业过于重视营利导致职工参保率不高。以劳动密集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为主的乡镇企业,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政治、经济等大环境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不甚稳定,发展不平衡,盈余不确定,加之缺乏国家政策、资金的扶持,大部分乡镇企业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会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企业的盈余收入上,相对而言更容易忽视职工的利益保障,并且通常会认为农民工流动性大、好招聘,不为他们参保更有利于为企业节约经营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在国家颁布的一些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或方案中,由于对企业补助的数额和惩罚的方式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国家责任的约束性规范也不够具体,使得"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倡导形式难以付诸实践,增大了养老保险金缴纳的难度,最终造成对乡镇企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缴纳逐渐演变成完全的个人缴纳或不缴纳。

  三是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导致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在调查中该院发现,有超过半数的农民工不知道或不了解《劳动法》,不能明确知道自己拥有何种权益,以及如何依靠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此外,部分农民工虽然对法律稍有了解,但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出于对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等情况的综合权衡,通常会选择以温和的、非对抗的方式予以妥协,不会和雇佣自己的乡镇企业太过"较真"。与此同时,大多数乡镇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多以格式条款为主,加上目前处于劳动力卖方市场,没有学历或技能的农民工不好找工作,双方明显的不平等地位也决定了农民工往往会被迫无条件地接受格式条款的全部内容,包括不合理的条款。同时,农民工也没有主动要求签订合同的意识,更多的时候,双方只是在口头上大致约定彼此的简单权利义务。这样当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各种保险待遇都很难得到保障,而且有时即使想试图为自己挽回一些利益,也可能因为不了解法律政策而放弃仲裁或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选择与企业自行和解,更有甚者还会自认倒霉不再追究,这样的处理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乡镇企业不为职工参保、忽视职工权益保护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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