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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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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虞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市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缴费年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

  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选择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750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含奖励补贴、补助)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部分,市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办法》规定参保的,仍按市政府原规定给予每人每年60元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述人员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个人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上虞市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出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按同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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