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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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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4.待遇变更办理

  (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变动)表》,由劳动保障救助中心负责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5.其他事项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通过社区(村)或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市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六、账户建立与基金管理

  市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每年年初,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社保厅公布记帐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市社保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0]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0]20号)执行。每年年底前,市社保中心按照市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和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已享受原城乡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市社保中心在其原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含复退军人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和优待养老金);参保未享受待遇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将其原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缴费期内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档次选择手续,按《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

  (二)从2010年1月起,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居民生活补贴改发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划入原发放存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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