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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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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1、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并对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及时接续,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

  12、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已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时,2006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重新划建。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3、“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本市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1(下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后,下同)执行。

  本市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1992年一体化基本保险制度实施时间开始计算。

  14、“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乐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保留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5、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乐政〔1998〕7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乐政〔1998〕7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6、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17、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到龄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服刑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其缴费工资指数为零指数;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办理领取养老金时相对应的年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养老金时间从办理好手续次月起执行。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8、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乐政〔1998〕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9、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执行。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

  20、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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