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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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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由于本市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一步到位存在困难,分3年过渡时间,至2009年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有关数据公布。

  5、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应保未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本市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8、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已按老办法标准缴纳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金额除以20%重新确定2006年度缴费工资,相应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重新确定后的缴费工资和2005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0113元)的比值。

  9、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个别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时已按当时政策预缴2006年7月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不再调整。

  10、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2006年7月1日后已按11%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异地转出的,其个人账户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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