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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女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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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拿大普遍老龄保障建立于1951年,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其基本目标是防止老年贫困。1977年以前,获得普遍老龄保障的条件是年满65岁,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对于高收入的老人,比如年收入5000加元以上,免于享受普遍保障金。

  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有三根支柱。第一根支柱是老龄保障(Old AgeSecurity),第二根支柱是加拿大年金计划(Canada Pension Plan),第三根支柱是免税私人养老项目。 

  "老龄保障"和"加拿大年金计划"由加拿大政府出面组织,第三根支柱由企业或个人负责,其主要项目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带有自我保障性质的"登记养老金储蓄计划(Registered RetirementSavings Plans)",政府予以免税支持。 

  下面介绍各项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各种制度设计对女性利益的影响。 

  一、老龄保障(Old Age Security)中的女性利益 

  老龄保障(Old Age Security)是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一根支柱。老龄保障由三部分构成,即:普遍老龄保障、有保证的收入补充(GIS)、配偶津贴(SPA)。 

  (一)普遍老龄保障 

  加拿大普遍老龄保障建立于1951年,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其基本目标是防止老年贫困。1977年以前,获得普遍老龄保障的条件是年满65岁,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对于高收入的老人,比如年收入5000加元以上,免于享受普遍保障金。1977年以后,只有年满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满40年,才能得到全额普遍保障金。加拿大老年居民一般都能获得该项老龄保障金,它因此被称为"普遍福利"。 

  对于全职家庭妇女和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老年妇女来说普遍老龄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收入保障。普遍老龄保障不要求有在经济部门工作的经历,对女性非常有利。这项保障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有收入的人来说,普遍老龄保障金也是一种补充收入,其数额平均相当于职工退休前工薪收入的20%。年龄相同的人普遍保障金均一支付,即无论职工退休前工薪高低,普遍保障金都是等一数额。对于工薪高的人,替代率低,对于工薪低的人,替代率高,因此有利于低收入者。1994年,普遍老龄保障金为每月400加元,同年加拿大女性全职雇员年工薪收入平均为28400加元,其工薪替代率为17%。1996年全额为396加元,1999年,全额为411.23加元。 

  (二)有保证的收入补充(GIS) 

  GIS是一项收入调查养老金。如果一名退休职工,退休后收入很低,且有资格获得普遍老龄保障,你就有可能在获得普遍保障金的基础上再得到"有保证的收入补充"。 

  GIS对于单身老人的支付高于夫妇双全老人的平均水平,理由是夫妇两人一起生活,家庭开支较省。在1996年,如果除了普遍老龄保障金每月396元外没有任何其他收入,一个单身老人还可以得到最高收入补充(GIS)每月470加元。而一对夫妇,每人最高只能得到(GIS)每月306加元。 

  除了上述两项政府项目以外,加拿大还有6个省有省内补充养老计划。 

  有保证的收入补充(GIS)有利于低收入人群,因此有较利于女性。 

  (三)配偶津贴计划(SAP) 

  配偶津贴计划主要关照60-64岁年龄段的老人,这些老人虽然已年过60岁,但还不到65岁享受"普遍老龄保障"的年龄。其资格条件是:已婚且配偶年满65岁,收入较低。因此,60-64岁的单身与离异者即使收入很低,也不能得到配偶津贴。 

  配偶津贴计划显然有利于老年女性。这项计划的目的是帮助老年低收入者的配偶,但年满65岁,有一个年龄在60-64岁的配偶,配偶的性别大多为女性,因为传统上妻子的年龄一般小于丈夫。如果妻子年龄不到60岁,即使丈夫已过65岁,也不能得到配偶津贴。1979年以前,如果配偶死亡,另一方只能在6个月内继续申领,1979年后,另一方可以持续申领至65岁,因为65岁以后,遗属本人就可以获得"普遍老龄保障"和"有保证的收入补充"。配偶津贴额在1996年最高为每月775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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