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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养老保险关系可“全国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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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者。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之后,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业务交接,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延伸阅读

  关于参保缴费凭证:

  根据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不管农民工中断就业多长时间,社保经办机构都将一直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关于转移资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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