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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就业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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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者。

  记者从烟台市养老保险事业处获悉,今后,职工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职工一起“全国漫游”,实现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

  烟台市养老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者。

  与此同时,还包括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者。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规定,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

  这种情况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烟台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之后,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业务交接,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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