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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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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转移统筹基金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不同阶段的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比例有所不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上海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据了解,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上海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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