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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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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该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而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应把它和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统归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这样也可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层次和效力。

  其次,增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定合理的基金筹集方式和档次,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能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分担的原则,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三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当中应承担的责任和比例。另外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设计不同的筹资档次,具体根据投保人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

  2.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免疫系统”。这一机制应包括:政府监管、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立足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建立科学而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便成为一个国家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诺言和实现建立社会保障总目标、切实保障农民养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权利的实现;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主义。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前,我国应加快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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