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者因用工单位、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 企业关、停时,投保者的养老保险关系依然有效,以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关、停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3、 投保者因升学或参军,养老保险关系依然有效,毕业就业或复员退伍安排工作后,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升学、参军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4、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本着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的原则,将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迁移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5、 投保者要求终止投保时,可由企业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本着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的原则,将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为员工(含经营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也可通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储蓄性养老保险,不论补充养老保险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均在终止投保时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个体经营者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以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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