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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作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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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新闻网讯(记者陈晓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改草案对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出多处重大修改,包括拟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

  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作重大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8%提至21%个人缴费不变单位缴费提高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陈晓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改草案对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出多处重大修改,包括拟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

  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

  修改草案首先将《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同时,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只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扩大到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规定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单位缴费比例拟提高3个百分点

  根据现行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修改草案进一步将缴费基数明确为“上月”工资,修改后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此外,修改草案还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高出的3个百分点将由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现行政策规定是10%。

  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增加户籍条件

  对现行政策中“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这一规定,修改草案增加了户籍条件: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职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超龄年限视为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对于职工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出境定居的,修订草案作出了更灵活的处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符合条件但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其他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蓄额。

  出境定居也可继续保留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变化,不再以户籍来区分条件,修改后就简单的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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