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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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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 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7月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缴费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区(市)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实施步骤

  今年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意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8-10月)。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组织缴费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城镇居民从7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三)考核验收阶段(11月)。市政府对各区(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枣庄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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