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1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所有参保单位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这一制度目的是规范参保行为。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请登记;缴费单位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10、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制度?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1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都要按时(原则上是每月5日前)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不按时申报的,社保机构将按照规定予以划拨。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保机构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年向缴费人发送个人帐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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