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