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第二条[统筹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即现行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三条[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