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农电工不存在退休问题,是否就意味着农电工不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享受社会福利了呢?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将这两个问题挂钩,否则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在这一点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未出台政策加以明确,但现实中存在脱钩的做法,即回避这个宏观政策问题,只考虑交费年限是否满15年,如果达到这个条件,某些社保机构也还按企业职工的养老办法对待。当然笔者对这种做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保留质疑。
(二)农电工的工作不稳定性给养老保险的办理带来事实上的困难
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交费累计15年,即意味着某个农民必须以合同工形式为城镇用人单位服务15年以上,并且这些用人单位(可能是一直在某个单位劳动,也可能跳槽过)都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事实上,农电工的用工形式非常不稳定,甚至常常有很多农电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干了一段时间后,又因种种原因再回乡务农,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养老保险中断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或由社保局保留其帐户,待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或根据农电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事实上这是农民工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后最常见的结局,如果是这样的结局,笔者认为,无论对农电工本人还是企业都是不负责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为农电工交纳养老保险的企业,他们交纳的相应部分养老资金因落实不到农电工本人,而转入社会养老基金,也不存在退回的问题,这根本有违企业为农电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初衷。
(三)、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不能互通,从根本上否定了农电工可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
当然我们应清楚这始终是指该农电工的企业养老保险帐户,但由于按民政部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同一个农民工还可能存在一个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因此,不难看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是两个资金渠道根本不同的载体,甚至在农电工回乡务农的情形下也不能帐户资金互通,从而事实上抹杀了农电工此前的企业养老保险。
因此在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三个问题便是: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资金互流?据劳动社保有关部门人士介绍,这个问题也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就当前法规政策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由于两种帐户不能互通,事实上也使农民工的企业养老保险的办理成为不必然,或者说是一种“幻想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企业,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笔者重申,前面的分析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由于这种保险的法定强制性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许多新问题,正是基于这些新问题的解决,笔者浅显的谈了以上看法。
笔者认为,我国11亿农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衣食父母,他们是勤劳而艰辛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仅就电力行业的蓬勃发展来看,农电工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然而这不是一家企业,或一个行业所能左右了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根本改变某些政策认识,理顺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解决其中的缺陷甚至彼此的冲突,最终使劳动者不分城乡差别、地区差异享受到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阳光普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