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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