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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行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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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10年11月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强调:补缴须为北京市户口存档者。

  对于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来说,如果此前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从2010年11月开始,即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者获悉,北京首次出台养老险补缴办法,填补个人补缴的空白,以保证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新政意义:填补个人补缴空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有关部门介绍,这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涉及人群:补缴须为北京市户口存档者

  北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如何补缴: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

  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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