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先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再持失业职工本人的《劳动手册》,填写失业职工名册;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需填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情况表》,到市或区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救济审批手续。
失业职工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
(二)在核准的失业救济期内,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登记卡》,在指定的办学单位享受1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生产自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本人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费。
第七条失业职工自登记之日起,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其造册、建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个人资料要实行电脑管理。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重新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交用人单位;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就业的其档案按户口所在区的规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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