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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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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政策直接针对的是企业,但享受到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企业需要将补助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上,所以广大职工是最终受益者。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在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中,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施与援手,稳定就业岗位。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政策直接针对的是企业,但享受到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企业需要将补助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上,所以广大职工是最终受益者。
 
  《意见》规定,凡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的企业及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均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政策审批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至2017年底,补助资金尚未拨付到位的,2018年继续拨付。
 
  据了解,企业可享受的扶持包括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根据政策,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6个月。社会保险补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为6个月。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
 
  为缓解企业缴费困难,将更多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适当降低缴费基数。自去年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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