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职工可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凡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本人身份证、凭《异地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在有效期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指定机构报到并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
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原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待遇标准和期限,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三)农村户籍的失业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单》,在有效期内到原单位所属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凡因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及时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未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未及时通知失业职工,超过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期限,造成失业职工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延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有关待遇,由该单位支付;尚未过期的失业保险期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凡因失业职工不依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视作自动放弃,按已重新就业处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得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市、区或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费补贴的计算不含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负医疗费部分。
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属于对方责任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可一次性支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
用人单位吸纳失业职工就业,并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个人股份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将上述资金全额退回给失业职工。
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持有1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有固定经营场地,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拔付给本人。
刑释解教的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工,持有1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有固定经营场地,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报经区、县级市安置帮教办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失业职工支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后,属已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由财政核拨(含全额和差额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属于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失业保险规定与本细则有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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