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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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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是外省市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后,外省市失业保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领取的期限和标准,将享受待遇所需资金转入上海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基金帐户。收到转入的资金后,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重新核定期限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对象跨区县转移

  户籍变化后,由区、县失保部门打印《失业保险金等费用发放转移通知单》放入档案一起转出。失业人员应到新的户籍所在地重新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将《劳动手册》等资料交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以便核对和跟踪管理。

  跨区、县转移的操作时间一般应在当月失业保险金等费用发放处理完毕之后,具体掌握在17日—25日之间。

  可以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省市的对象

  目前确定的可转移对象是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中央单位中,被退工的非上海户籍的城镇职工。

  跨省市转移手续

  中央在沪单位退工时应在退工单上注明“非上海户籍”,户口地址一栏应填写外省市的户籍地址。单位携退工单、职工档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不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的单位携本月或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单据,原行业统筹单位划归地方后暂未建立养老个人帐户的单位携单位缴费证明)到单位所在地的职介所办理退工手续。

  单位退工时为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填写一式三份“失业保险登记表”(填“本人填写”与“缴费年限”两个栏目,但不需失业职工本人签名)。区、县失业保险部门依据档案核对填写内容,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登记表”一份送市失保中心,一份区、县失业保险科留存。

  市失保中心审批后,出具“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划转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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