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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改革和优化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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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有了极大的突破,并与就业工作形成了有机的结合。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多次作出了重要指示精神。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没有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的功能,因此,强烈要求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时,将失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功能写进条例。

  1、建议实行失业保险弹性费率。失业保险应当按照“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全国基础费率,建议实行弹性费率。

  2、建立稳定就业补贴。建议建立以下几项支付给企业补贴:(1)工资性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培训补贴;(4)缓交失业保险费;(5)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这些措施在四川地震和应对金融危机时都已实施过,被实践证明很有效。

  3、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未设立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机制。应考虑出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事件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员明显增加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标准,为失业者提供更高标准、更长时间的保障。还可以考虑雇主的经济损失,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或缓缴失业保险费,减轻他们的负担。结束语

  我国在大灾大难时期所采取的措施效果显著,其经验告诉我们,解决失业问题要从如何促进就业方面寻找思路,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突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将失业保险制度和防止失业、促进就业联系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才能真正使失业保险制度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创造条件、发挥作用。希望尽快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形成基本固定的长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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