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涉及千家万户,我国已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就业问题不解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有了极大的突破,并与就业工作形成了有机的结合。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多次作出了重要指示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的:“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在就业方面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交织,就业局势依然严峻,为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失业保险条例》,重点完善和优化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保证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失业保险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因此,首先要采取措施保证生活保障功能的发挥。
1、不断扩大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
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过于狭窄。我国应该不断的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建议将大学生和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笔者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应成为惠及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险。
2、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同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偏低。2009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446元/月,不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鉴于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都定在本人就业时工资40%--60%之间,建议改变目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在一个地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的做法,实行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控制的办法。比如,按照失业者失业前一定时间平均工资的50%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高于150%,实行差别待遇。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很弱,需要适当缩短给付期限、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范围,使失业保险更好地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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