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强化监督考核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把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及征收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正常运转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二)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不涉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三)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工作,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失业保险内控制度,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
(四)各级财政、审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五)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核算与管理、待遇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稽核、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和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
(六)对超额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按《德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