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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调整有关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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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此外,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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