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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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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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