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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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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20多年来,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建议四:适时调节费率,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根据经济和就业形势、企业和员工的负担能力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和及时调节费率,做到保证基金使用,保持收支适度平衡。

  1.考虑实行浮动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人、减少裁员。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税率为5.4%。但允许各州根据企业解雇人数确定其应缴纳的税率,企业在上一时期解雇员工越多,税率越高;反之,则低。以此鼓励企业减少解雇、稳定就业。

  2.因地制宜适当降低费率,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实践证明,前一阶段,为应对危机,政府出台降低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稳定了就业岗位。但一些统筹地区基金积累依然过多,2009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达到1514亿元,相当于当年基金支出352.9亿元的4.29倍。这同多数经合组织国家基金收支大体平衡比较,显然结余过多。当然各地结余并不平衡,基金结余多的地区,应考虑及时、适当降低费率,逐步实现适度平衡。

  发达国家调整费率大体有两种方法,一是定期调整。如:加拿大每年度进行评估、调整,保证基金足够支付一个财政周期,并留有一定储备金;二是根据经济形势和劳动力市场状况及时调整。如日本的雇佣保险费率2002年为1.75%(雇主1.05%,雇员0.7%),2006年下调为1.5%(雇主0.9%,雇员0.6%),2009年受危机影响,费率再次下调为1.1%(雇主0.7%,工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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