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二:着力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这应是当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也是充实和丰富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方面。
1.树立新的失业保险理念,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为目标,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同就业的联系最为紧密。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应是使绝大多数失业者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就业,这样才有利于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
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雇用保险”或“就业保险”的经验,重点增加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使失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稳定器”,而且是促进就业的“推进器”,实现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的转变。
建议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预防失业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是更加积极主动地治理失业、稳定就业的战略性举措,也应是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对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影响的从业人员,利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转业转岗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许多劳动者面临着转岗转业的挑战,应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主动开展培训,变失业后消极被动救济,为失业前积极主动培训。这样既能够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也能够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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