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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参保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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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按照《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生育报销,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缴满12个月的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先到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对于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可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而宫外孕手术可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元。

  七种情况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若出现以下七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2014年7月1日是开始生育保险待遇的起始日,所以今年7月1日前,必须缴清生育保险基金,否则,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

  支付)。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6、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手术后6个月内向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所在单位医保经办员须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单位医保经办员应在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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