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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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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配偶因没有工作等原因,不属参保对象而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相当于上述女职工生育津贴50%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缴费不满一年及没有参保的职工、其生育待遇按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应交材料:

  1、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

  2、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算汇总清单;

  3、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就业情况证明。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凭证材料。

  三、法律责任:

  (一)省、市文件有关规定:

  1、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3、企业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虚报、冒领金额2至5倍罚款。企业或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保险费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1、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社保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4、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现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上述第1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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