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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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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一、参保办法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

  (一)参保对象:城镇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

  (二)缴费费率: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职工月缴费工资应按实且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三)应交材料: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职工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财务年报表。

  二、生育待遇

  缴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符合我省计生规定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待遇

  1、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①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难产的增发半个月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③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半个月至1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相当42天的生育津贴。

  ④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失业前在原单位有参保可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2、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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