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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支付目录办法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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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1月20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人社部日前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将大幅度降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根据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生育保险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情况,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为有效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就医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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