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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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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列二十七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每使用1人按照5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对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农场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由农场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扣款措施)

  对外来人员无计划怀孕的,可以由外来人员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计生委自其怀孕之月起,按照规定采取暂时性扣款措施。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者,所扣之款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所扣之款作为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具体办法由市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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