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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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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列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外来人员妇女的生育情况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计生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外来人员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等服务。

  第十三条 (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外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根据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定期将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使用计划生育证件的禁止行为)

  禁止转让、伪造、买卖、涂改计划生育证件。

  第十五条 (避孕药具)

  外来人员可以凭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按照下列规定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领取。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保证对外来人员的避孕药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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