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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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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列二十七条。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是本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无计划生育)

  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

  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七条 (计划生育证明)

  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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