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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晚报: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生育险由单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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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有保障了。昨日记者获悉,《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获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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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休假时间内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这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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