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不超职工工资总额的0.7%,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缴费
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有保障了。昨日记者获悉,《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获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缴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不超职工工资总额的0.7%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生育保险费与医保费同时缴纳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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